【截至2015年8月21日18:00,至少276名律师/律所人员/人权捍卫者/家属被拘留/带走/失联/约谈/传唤/短期限制人身自由/限制出境】
最后更新时间:8月21日 1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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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刑拘 [1]/监视居住 [2] (以下个案已为变相秘密拘押)【18人】
律师 12 人:
其他 6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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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迫失踪/去向未明 【5人】
律师 2 人:
其他 3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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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拘留[3] 【2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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软禁 【4人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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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出境 【12人】
黄底色为在其他分类重覆的人
律师7人
其他 5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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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短暂拘留/强制约谈/传唤 【241人】(已获释/现平安)
律师 124人
其他 117 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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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查抄
1. 锋锐律师事务所
2. 李金星律师办公室(NGO:洗冤行动办公室)
3. 李和平律师在北京的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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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区统计 (被拘、失踪或软禁/约谈或限制出境)(按出事地点):
北京57人 (18/39)
广东37人 (1/36)
江苏25人 (3/22)
山东23人 (0/23)
湖南21人 (1/20)
广西17人 (1/16)
上海17人 (0/17)
河南14人 (0/14)
浙江10人 (0/10)
福建8人 (0/8)
重庆8人 (0/8)
湖北6人 (3/3)
天津6人 (0/6)
贵州5人 (0/5)
四川3人 (1/2)
辽宁3人 (1/2)
黑龙江3人 (0/3)
河北3人 (0/3)
云南3人 (0/3)
甘肃2人 (0/2)
江西2人 (0/2)
安徽1人 (0/1)
陕西1人 (0/1)
山西1人 (0/1)
[1] 刑事拘留: 此处所列名单均被刑事拘留,但侦查机关尚未公布罪名及羁押地点。然根据中国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,必须出示拘留证。拘留后,应当立即 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,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。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,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 时以内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,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。
[2] 监视居住: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4、69、72-75条内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3条列明: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 人、被告人的住处执行;无固定住处的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,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,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但是,不得在羁押场所、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。」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,此种强制措施十分容易滋生酷刑。
[3] 行政拘留: 中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条规定:「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,具有社会危害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」按照第10条和第3章,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人,可以处以1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。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。前者是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采取的惩戒措施;后者是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