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截至2015年8月21日18:00,至少276名律師/律所人員/人權捍衛者/家屬被拘留/帶走/失聯/約談/傳喚/短期限制人身自由/限制出境】
最後更新時間:8月21日 18:00
__________________
被刑拘[1]/監視居住[2] (以下個案已為變相秘密拘押)【18人】
律師 12 人:
其他 6 人
_________________
強迫失蹤/去向未明 【5人】
律師 2 人:
其他 3 人
__________________
行政拘留[3] 【2人】
__________________
軟禁 【4人】
__________________
限制出境 【12人】
*2, 3, 5, 6 號人士同時被歸類在其他分類
律師7人
其他 5 人
被短暫拘留/強制約談/傳喚 【241人】(已獲釋/現平安)
律師 124人
其他 117 人
被查抄
1. 鋒銳律師事務所
2. 李金星律師辦公室(NGO:洗冤行動辦公室)
3. 李和平律師在北京的辦公室
地區統計 (被拘、失蹤或軟禁/約談或限制出境)(按出事地點):
北京57人 (18/39)
廣東37人 (1/36)
江蘇25人 (3/22)
山東23人 (0/23)
湖南21人 (1/20)
廣西17人 (1/16)
上海17人 (0/17)
河南14人 (0/14)
浙江10人 (0/10)
福建8人 (0/8)
重慶8人 (0/8)
湖北6人 (3/3)
天津6人 (0/6)
貴州5人 (0/5)
四川3人 (1/2)
遼寧3人 (1/2)
黑龍江3人 (0/3)
河北3人 (0/3)
雲南3人 (0/3)
甘肅2人 (0/2)
江西2人 (0/2)
安徽1人 (0/1)
陝西1人 (0/1)
山西1人 (0/1)
[1] 刑事拘留: 此處所列名單均被刑事拘留,但偵查機關尚未公佈罪名及羈押地點。然根據中國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: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,必須出示拘留證。拘留後,應當立即 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,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 時以內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,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。
[2] 監視居住: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64、69、72-75條內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。《刑事訴訟法》第73條列明: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 人、被告人的住處執行;無固定住處的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。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特別重大賄賂犯罪,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,經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。但是,不得在羈押場所、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。」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,此種強制措施十分容易滋生酷刑。
[3] 行政拘留: 中國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2條規定:「擾亂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,妨害社會管理,具有社會危害性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 的規定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。」按照第10條和第3章,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 人,可以處以1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。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。前者是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採取的懲戒措施;後者是依照《刑事訴訟法》採取的刑事強制措 施。